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伍
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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