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8號附民原告 陳忠奇 即麗登藥局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附民被告 張祝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