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