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涂梅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文鴻君穎 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君穎企業行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或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應提出其之負責人邱文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僱傭契約,及歷年勞、健保投保資料明細、薪資單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之相關釋明文件等。
三、應提出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附表」。(即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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