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皓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萱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的規定,命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超過
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