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原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字第8號上訴人 高玉蓮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被上訴人 高義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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