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02號聲請人 簡劍美 代理人 馬慶德 上列聲請人與 江春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最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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