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5號聲請人 楊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楊長植 之配偶 翁淑珍 ;子、女 楊煒華 、楊佩蘭、 楊佩蕙楊佩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依所提資料(包含已陳報到院之資料及本裁定命補正之資料),詳實填載於如附件「遺產清冊」例稿後,陳報到院。
並查報下列事項:
⒈被繼承人楊長植之財產狀況,包含下列事項:
①聲請人已知之被繼承人楊長植之債務人姓名及債務額。
②被繼承人往來郵局及銀行之帳務明細表、存款數額。
(如有存摺,可影印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到院)⒉被繼承人楊長植之債務,包含下列事項:
①聲請人已知之被繼承人楊長植之債權人姓名及債權額。②被繼承人楊長植之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資料、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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