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世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世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阮世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附表:100年度聲字第5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共同行│有期徒刑│89年│高雄地方│臺灣│96年│97年4│最高│97年│97年9│││使偽造│壹年貳月│1月│法院檢察│高等│度重│月23日│法院│度台│月11日│││文書罪│,減為有│27日│署89年度│法院│上更│││上字││││罪│期徒刑柒││偵字第46│高雄│(五)│││第44│││││月。││88號│分院│字第│││52號│││││││││86號│││││├─┼───┼────┼──┼────┼──┼──┼───┼──┼──┼───┤│2│共同走│有期徒刑│96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9年12│福建│98年│100年│││私罪│參月。│6月│地方法院│金門│度訴│月15日│金門│度訴│2月3日│││││至11│檢察署97│地方│字第││地方│字第││││││月間│年度偵字│法院│37號││法院│37號││││││某日│第281號││││││││││││、98年度││││││││││││偵字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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