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50號原告 蔡麗華 原告與被告 何惠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