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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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偵字第20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儒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