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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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聲請人 狄威 相對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以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0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5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且不問其訴訟為本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均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09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並經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聲請人給付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