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莊舒婷 被告 沈當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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