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黃信文 被告 林信評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投簡字第4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