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游淑惠 被告 沈當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18 號裁定(111.11.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10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