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795號聲請人 林艾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EREZJENNELYNNAZARENO( 佩瑞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