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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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0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冠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冠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聲請狀,依序載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各款事項,並依一般通用格式「分段」書寫「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