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淑萱(原名柳淑賢)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12時整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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