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99號原告 宋涵暉 訴訟代理人 方安遠 律師被告 廖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000元(計算式:
149,000元/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1,3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