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巧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得計入利息之本金為何?或提出利息、逾期手續費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陳巧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