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啟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9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70號),認管轄錯誤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鐘啟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王麗芳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