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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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立達啟能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玉屏 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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