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0號原告 陳瑞燐
陳瑞坤 陳瑞慶 陳月嬋 陳瑞銘 陳瑞昌 陳瑞國
陳瑞清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瑞敏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陳木火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勤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淑端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之2 陳銘華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秀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陳銘堅 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5段315巷67弄130
陳珮玲 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惟按拆屋還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求權,標的物即為土地,又實務上通常係依起訴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標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萬200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被告占用面積,13700×60=82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980元,尚欠新臺幣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