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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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149號債權人均廣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黑鬍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黑鬍子有限公司(下稱黑鬍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83,17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重新提出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債務人已給付之金額、尚未給付金額、總金額等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與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內容及金額相符之發票、經債務人黑鬍子公司簽章確認已受領與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貨物相符之簽收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9日到院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迄今仍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