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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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155號債權人 張玉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智鴻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黃智鴻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工資或本票票款?又若係請求給付票款,應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若係請求給付工資,應提出:㈠債務人所經營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地址,及陳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㈡債權人勞保投保資料。㈢足資認定債權人任職於上開公司期間之薪資單、扣繳憑單、所得資料等文件。㈣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14,04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重新提出完整之「請求金額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簡明計算方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㈤請提出已催告上開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