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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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德輝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德輝係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玖都社區之保全人員,詎住戶 鄧興 中(涉嫌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67號判決,經 鄧興中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勸戒張德輝隨手關上社區大門,張德輝不從,且發現與鄧興中同行之女子 趙嘉萱 以手機拍攝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7日下午6時53分許起,在上址社區大門,徒手推擠鄧興中之身體,致鄧興中受有雙前臂、左耳、右肩挫傷及右手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直接或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倘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8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傷害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鄧興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手機錄影畫面檔案、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敏盛綜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有與鄧興中發生衝突,惟堅詞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事情發生的源起是因為對方用手機在錄影我,我要用手去擋手機鏡頭,這是我最在意的事,我根本沒有要傷害其他人的意圖和行為,我當時在值勤中,我不會去做對我自己不利的事情等語(見訴字卷第76頁至第77頁)。經查:
(一)被告與鄧興中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玖都社區大門處,因大門關閉事宜發生爭執,與鄧興中同行之趙嘉萱見狀便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見狀欲阻止趙嘉萱拍攝行為,遂與阻擋在兩人之間的鄧興中有拉扯衝突,鄧興中因此受有雙前臂、左耳、右肩挫傷及右手腕擦傷等傷害,此有鄧興中於警詢、偵查、審理歷次證述及 廖俊宇 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7頁至第10頁、第64頁至第65頁、訴字卷第63頁至第69頁),且有手機錄影畫面檔案、檢察官勘驗筆錄、敏盛綜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可為佐證(見偵字卷第45頁至第51頁、第71頁、第83頁、訴字卷第24頁至第38頁),足證鄧興中前揭傷勢確與被告拉扯之行為有因果關係,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此觀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即明。所謂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已足,不因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差別,縱使防衛行為逾必要程度,亦僅屬防衛過當之問題,尚不能斷認非屬防衛行為。而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申言之,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7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亦同此旨)。
(三)按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理由書參照)。是物理空間範圍縱係位於公共空間,亦不代表個人沒有主張不受侵擾之權利,意即個人與他人之互動領域,即使是在公共場域,仍可能屬於「私人生活」範疇之一部分,故於公共場域中仍得「正當期待」其私人生活應受到一定程度之保護與尊重。
(四)查被告於案發時於玖都社區之大門處執行保全勤務,上開空間為公共場域,然趙嘉萱持續以手機拍攝被告,此舉使被告之社會活動受到持續注視、監看、探聽,實有影響個人行為舉止之自由決定及人際互動,進而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之可能,況且今日資訊科技發展迅速,社群網絡發達,電子產品攝錄影畫面經傳遞之可能性大增,個人遭他人以科技產品注視、監看,縱使他人未必實際將錄影畫面公開播映,亦難謂受監視者心理層面無遭施以相當壓力,而趙嘉萱持手機拍攝被告之臉孔、身體舉止時,被告業已明確表示拒絕拍攝,趙嘉萱不聽勸阻或將鏡頭移開,仍持續拍攝被告之舉措,實已是對被告人格權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被告為防免其在公共場域中所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監看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之自由權利,因此被告對趙嘉萱實行之遮擋行為,乃屬其為防護上開權利之動作,又被告在欲排除其人格權利受侵害之過程中,鄧興中多次以身體阻擋於被告及趙嘉萱中間,以此舉措試圖排除被告行使權利,從本院勘驗筆錄之畫面所顯示,即便被告與鄧興中發生拉扯之過程,被告行向仍是往趙嘉萱而去,並非專注於與鄧興中糾纏或扭打,且被告與鄧興中拉扯衝突結束,被告後續亦是針對趙嘉萱持續拍攝行為再次表示不滿,而非是與鄧興中扭打,顯見被告雖有與鄧興中拉扯之舉措,然主觀仍是本欲阻止趙嘉萱拍攝而為,若非如是,被告與鄧興中拉扯後理當會鄧興中有進一步之肢體衝突,因此被告所稱其所為乃是本於排除趙嘉萱拍攝之說詞,應為可採。綜上,被告為排除趙嘉萱之侵害行為而與 鄧興中間 所生之肢體衝突與拉扯,應評價為被告之防衛行為,屬正當防衛。
(五)再者,由本院勘驗筆錄及被告於偵查、審理時所述可知,被告起初乃是以口頭方式對趙嘉萱要求停止拍攝,然趙嘉萱卻未停止拍攝,被告方才試圖以手部阻擋趙嘉萱之手機鏡頭,後續因鄧興中刻意阻擋於被告及趙嘉萱之間,使被告無法以其他有效方式阻止趙嘉萱拍攝,被告為接近趙嘉萱而與鄧興中有所拉扯,由上開過程及鄧興中之所受傷勢多為挫傷、擦傷之程度可知,被告於本案所為,當屬理性之第三人處於同一防衛情狀,得以適當有效排除不法侵害之最輕微手段,尚難認已超越必要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被告對告訴人鄧興中所為之拉扯行為,雖造成鄧興中受有前述傷害結果,然係當下為排除現時不法侵害所為之適當且必要之行為,並無防衛過當之情形,符合刑法第23條前段之正當防衛要件,而得阻卻渠等傷害行為之違法,依法係屬不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一、勘驗標的:玖都社區監視器畫面
【檔名:IPC_00000000000000】
二、勘驗內容如下:
(一)(監視器畫面時間18:51:42至18:51:45;播放器時間
11:42至11:45):身著黑色上衣及長褲之男子為被告張德輝,身著黑色上衣、牛仔長褲男子為鄧興中;鄧興中與張德輝雙方有交談,鄧興中朝下方離開畫面。
(二)(監視器畫面時間18:53:16至18:53:21;播放器時間
13:15至13:21):鄧興中從畫面下方出現,右手持手機講電話,張德輝走在後方,鄧興中回頭與張德輝對話,二人朝大門方向走出,後方身著白色上衣及牛仔褲之女子為趙嘉萱,跟隨在二人後方亦走出大門並持手機拍攝。
(三)(監視器畫面時間18:53:24至18:53:26;播放器時間
13:24至13:26):此時鄧興中、張德輝與趙嘉萱三人均在門外,鄧興中坐在台階持續講電話,張德輝動手撥開趙嘉萱手上之手機(紅圈處),趙嘉萱欲閃躲而往畫面左側移動,張德輝緊隨,鄧興中見狀起身阻擋張德輝靠近趙嘉萱(黃圈處),鄧興中與張德輝發生口角,且軀幹部位雙方有接觸。
(四)(監視器畫面時間19:04:49至19:05:29;播放器時間
24:49至25:28):張德輝從門外進入大樓,由畫面上方並進入上方牆後之空間中,鄧興中跟著進入,二人自該空間走出,出現於畫面上方中央,二人爭吵並往下方大門口移動,於二人持續互相比劃且互罵,後來進入的趙嘉萱及廖俊宇則在旁觀看。
(五)(監視器畫面時間19:06:03至19:06:11;播放器時間
26:03至26:11):張德輝與趙嘉萱拿手機互相拍攝,且張德輝向趙嘉萱不斷前進,鄧興中見狀,從大門口走回至張德輝與趙嘉萱中間,並出左手推開張德輝。
(六)(監視器畫面時間19:06:21至19:06:25;播放器時間
26:21至26:25):張德輝持續退後擠向身後的趙嘉萱,鄧興中見狀便以身體阻擋,且出手推開張德輝,張德輝拿起手機再度衝向趙嘉萱,鄧興中再次阻擋及出手試圖將張德輝推離趙嘉萱,二人手部因此發生拉扯,鄧興中左手抵住張德輝腰間,右手則緊握門扇,試圖阻擋張德輝再靠近趙嘉萱,張德輝左手持手機穿過鄧興中右手下方,右手則自鄧興中右手上方穿過, 張德興 雙手貼近趙嘉萱臉部。
(七)(監視器畫面時間19:06:27至19:06:30;播放器時間
26:27至26:30):張德輝之左手與鄧興中之雙手交疊一起,後二人雙手相互拉扯,自畫面中間扭打至畫面下方,廖俊宇試圖將二人拉開。
(八)(監視器畫面時間19:06:41至19:07:26;播放器時間
26:41至27:26):趙嘉萱持手機繼續拍攝,張德輝向趙嘉萱靠近,鄧興中衝上去阻擋,二人又再度起爭執,雙手拉扯交疊一起,後鄧興中背對著張德輝,張德輝之雙手抱住鄧興中頸部,廖俊宇欲將二人拉開,張德輝與鄧興中分開後至畫面下方拿起自己手機,走向趙嘉萱,邊講電話背對著持續靠近趙嘉萱,鄧興中見狀欲從中阻擋,後鄧興中與趙嘉萱從大門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