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吳季州 被告 林秉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