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