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雅雯
朱韋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姚雅雯、朱韋慈分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朱韋慈、 朱汶慧 、姚雅雯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516號被告姚雅雯女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街00巷0號2樓
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韋慈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雅雯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晚上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屏西路往正義路方向直行,姚雅雯應注意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通過屏西路與保安路之路口時,因其放置外套左邊口袋之手機1支於行進中掉落,而驟然減速;適有朱韋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並搭載朱汶慧,亦沿同車道直行而騎乘在姚雅雯之後方,朱韋慈原應注意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即此,而於上開路口,追撞姚雅雯驟然減速之機車,致2車均人車倒地,姚雅雯受有右上肢、右下肢及右側軀幹多處擦挫傷;朱韋慈受有手、腳擦傷;朱汶慧則受有左肘鈍挫傷、左髖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姚雅雯、朱韋慈、朱汶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姚雅雯於警詢及偵訊│坦承在通過路口時有減速之事│││之供述│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因為下一路口是閃光號誌,所││││以就車速減慢下來,對方車突││││然從後方碰撞;伊沒有使用手││││機,手機是碰撞後才散落在地││││上云云。│├──┼───────────┼─────────────┤│2│被告朱韋慈於警詢及偵訊│坦承犯行。│││之供述││├──┼───────────┼─────────────┤│3│告訴人朱汶慧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訊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4│告訴人朱韋慈以證人身分│證稱:當時其騎機車直行,有│││之具結證述│看到1支手機從前面飛過來,││││往其左方飛過去,掉到地上,││││前方被告姚雅雯之機車速度有││││慢下來,其反應不及就撞到被││││告姚雅雯等語。│├──┼───────────┼─────────────┤│5│告訴人姚雅雯之 光田 綜合│告訴人姚雅雯受有如犯罪事實│││醫院診斷證明書。│欄所示之傷勢。│├──┼───────────┼─────────────┤│6│1、告訴人朱韋慈於103年│1、告訴人朱韋慈在童綜合醫│││9月11日晚上10時50分│院製作筆錄時,表示自身│││許,在童綜合醫院製│為傷者,受有手、腳擦傷│││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談│之事實。│││話紀錄表│2、警員職權製作之道路交通│││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事故調查表載明現場受傷│││告表(一)、(二)│人數為3人,告訴人朱韋慈│││3、警員於103年12月29日│、姚雅雯、朱汶慧分別第1│││製作之職務報告│、2、3當事人,主要傷處││││均為「多數傷」。││││3、職務報告記載:「另 朱嫌 ││││(即告訴人朱韋慈)駕駛││││事故當時隨救護車救護送││││往梧棲童綜合醫院,但朱││││嫌未掛號就醫,僅由醫院││││醫護人員作簡單擦藥處理││││,故無法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由當日談話紀錄表││││內紀錄受傷部分)」等情││││。││││堪認告訴人朱韋慈雖未能提出││││診斷證明書,然案發時確實受││││有手、腳多處擦傷之事實。│├──┼───────────┼─────────────┤│7│告訴人朱汶慧之童綜合醫│告訴人朱汶慧受有如犯罪事實│││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診│欄所示之傷勢。│││斷書││├──┼───────────┼─────────────┤│8│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事故現場情形。│││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輛照片15張││├──┼───────────┼─────────────┤│9│路口民間監視器光碟1片│1、被告2人之機車發現碰撞地│││及翻拍照片12張、本署勘│點係在路口黃色網狀線上│││驗筆錄1份│,已快完全通過路口,到││││達對面行人斑馬線處等情││││,堪認被告姚雅雯辯稱:││││為了該路口及下一路口是││││閃光黃燈才減速云云,並││││不足採。││││2、被告姚雅雯起身後,隨即││││往後方方向撿拾手機等情││││,堪認被告姚雅雯之手機││││在發生碰撞前即已掉落在││││路面。│└──┴───────────┴─────────────┘
二、核被告姚雅雯、朱韋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檢察官林煒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譯娸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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