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5號原告 李淑銘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何孟澤 王心吟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65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因認被告作成新北府教人字第1070956893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5月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