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9號再審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