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新臺幣)│││(百分比)│├──┼─────┼───────┼────────┼────┤│││90年9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001│126,335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90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002│303,215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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