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賴錫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貞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壹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零捌萬玖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零柒拾伍元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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