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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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簡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璘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璘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原告一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