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林芬瑾 訴訟代理人 林佳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雄王雨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訴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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