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4號上訴人 曾明豐 被上訴人 邱美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5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85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