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智武企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2、本件原法定代理人 莊順武 業於民國106年2月9日死亡)。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