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零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