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清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認股權聲請書及股票,公司名稱為「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記載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贖回股票之相關條件,且簽收明細表上之賣出人係太元國際行銷亦非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購買股票價金新臺幣(下同)495,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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