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茲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黃士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末段應補充自首部分為:「黃士嘉於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自行向員警坦承附表編號4之施用毒品犯行而自首並接受裁判,復為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黃士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3號卷第16、21、52頁」。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再犯,依法應為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9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就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發覺前,
即向具犯罪偵查職務之司法警察自首,並自願接受裁判,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1份在卷可查(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16頁),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又本件被告刑有加重及減輕之情形,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另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陳○○、黃○○及蔡○
○(真實姓名詳卷),惟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陳○○、黃○○及蔡○○一情,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7年3月5日屏警分偵字第10730445700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3號卷第28、30頁),故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查獲其毒品上游或其他正犯、共犯,自無從據本條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參,猶未能斷絕毒癮而再行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另斟酌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素行(參見卷附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惟經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戴仲敏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
第2208號第2328號第3023號被告黃士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士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9月30日自勒戒處所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次。嗣經警於附表所示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數值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士嘉於警詢及偵查│㈠坦承附表編號1、3、4│││中之供述│之施用毒品犯行。││││㈡否認附表編號2之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係在││││106年4月11日7時施用││││云云。惟被告於106年4││││月21日16時25分許為警││││採尿,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344ng/mL、甲基安││││非他命793ng/mL,此有││││尿檢之檢驗報告及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可││││稽,顯見被告於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佐證被告有附表編號1所│││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示之施用毒品犯行。│││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佐證被告有附表編號2所│││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示之施用毒品犯行。│││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佐證被告有附表編號3所│││局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示之施用毒品犯行。│││液採證姓名代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屏建國 00000000)││││各1份││├──┼───────────┼───────────┤│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佐證被告有附表編號4所│││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尿液│示之施用毒品犯行。│││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屏偵查106090││││43)各1份││├──┼───────────┼───────────┤│六│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表│毒品案件且為累犯之事實│││3.矯正簡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所犯4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檢察官顏偉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偉斌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尿檢時間│尿檢結果│本署案號│├──┼────┼────┼─────┼────┼────────────┼──────┤│1│106年1月│屏東縣屏│將毒品置入│106年1月│安非他命26300ng/mL│106毒偵2020│││21日23時│東市民生│玻璃球內燒│23日18時│甲基安非他命000000ng/mL││││許│路179號│烤吸其煙霧│40分許││││││「一品大││││││││旅社」│││││├──┼────┼────┼─────┼────┼────────────┼──────┤│2│106年4月│不詳│不詳│106年4│安非他命344ng/mL│106毒偵2208│││21日16時│││月21日16│甲基安非他命793ng/mL││││25分為警│││時25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3│106年7月│屏東縣屏│將毒品置入│106年7月│安非他命21200ng/mL│106毒偵2328│││11日6時│東市公教│玻璃球內燒│11日20時│甲基安非他命000000ng/mL││││30分許│街63巷8│烤吸其煙霧│30分許││││││號│││││├──┼────┼────┼─────┼────┼────────────┼──────┤│4│106年9月│屏東縣屏│將毒品置入│106年9月│安非他命17300ng/mL│106毒偵3023│││10日0時│東市公教│電燈泡內燒│13日16時│甲基安非他命000000ng/mL││││30分許│街63巷8│烤吸其煙霧│35分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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