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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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陳宇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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