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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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榮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