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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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美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
751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