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琬瑜 (原名 徐媛月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1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