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蔡正育因與相對人 林丁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正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民國109年12月2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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