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勛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徐振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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