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劉明森陳媚月 之繼承人代理人 姚若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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