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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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馥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馥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嫌,並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5月23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5月22日113年執助庚字第197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5月23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