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莊廷偉 本件原告對被告 黃茂盛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