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陳一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吉峰
陳灝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第一審法院逕為本案實體判決,程序雖不無瑕疵,惟受敗訴判決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法院仍得本於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定期命原告連同上訴裁判費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訴之聲明請求:⒈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備位聲明:⑴確認 陳俊夫 與被上訴人間於102年9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⑵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2年9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⑶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見本院板司調卷第9頁、本院重訴卷第185頁至第186頁、民事上訴聲明狀)。核上訴人所列備位聲明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各不動產於追加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合計1106萬6,002元定之。
㈡又上訴人先位、備位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6萬6,002元,已如前述,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416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6萬0,400元,尚應補繳4萬9,016元(計算式:109,416-60,400=49,016)。又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於該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亦應核定為1106萬6,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4,124元。
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9,016元、第二審裁判費16萬4,1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
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俊宏附表:
編號不動產名稱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實價登錄/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1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全部62.69實價登錄之房地單價130,0008,149,700計算式:130,000×62.69=8,149,700見本院重訴卷第215頁至第223頁、第457頁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分之183.083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8分之22,6271,70069,780見本院重訴卷第239頁、244頁4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8分之252.011,3001,056見本院重訴卷第263頁、第268頁5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8分之2132.212,3964,950見本院重訴卷第271頁、第276頁6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768分之21322,566882見本院重訴卷第229頁、第236頁7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8分之21,8761,70049,831見本院重訴卷第247頁、第252頁8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128分之2645.131,30013,104見本院重訴卷第255頁、第260頁9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200000分之1122724,929.081,0002,776,699見本院重訴卷第209頁合計11,06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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